2017年6月20日,五峰法院受理一起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。承办法官充分运用智慧和审判技巧,通过分步调解,逐步缩小争议,最终调解结案,促成双方握手言和。
原被告均从事汽车修理,两家厂房相邻,被告的烤漆房因故障起火,引燃原告的修理车间及生活用房。因车间存放大量机油,火势猛烈,原告损失惨重,除生活用品全部化为灰烬,还有部分现金也被烧毁,现场无法清点损失财物。火灾发生后,有关部门多次调解,双方因争议过大,未能达成一致,原告遂诉至法院。
由于案情复杂,该案由审委会专职委员陈俊独任审理。经审查,发现原告起诉前自行委托评估形成的报告中,所列烧毁财产清单多数是原告自己申报。大部分被烧毁物品没有残留,甚至灰烬也在灭火过程中被水冲走。被告对这份评估报告不予认可。因实物完全灭失,再次启动鉴定已无法进行。
承办法官数次细心勘查现场,凭借多年办案和调解经验,最终确定“分步调解”方案,将火灾中原告毁损物品分为三类,第一类是衣物、家具、家电等生活用品,第二类是修理配件,第三类是现金。
第一步调解过程中,承办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原告日常消费水平,掌握了原告生活用品档次范围,经过反复调解,最终组织双方将原告生活用品损失、房租损失、停业损失达成调解协议,制作了该案第一份调解书。
第二步调解过程中,因原告从事汽车修理二十多年,库存配件较多,部分烧坏配件市场停售。原告坚持按评估价赔偿,被告则提出购买实物返还。火灾烧坏配件有三百多种,重新清点评估费用需数万元,必然增加双方负担。而且部分配件市场上已无法询价,难以评估。被告提出的以物还物因配件种类、型号、品牌复杂,执行难度大,调解过程一度陷入僵局。承办法官多方了解,发现部分因火灾损害的配件在适当处理后还可以继续使用,于是提出过火配件仍由原告所有,被告给予一定赔偿,最终组织双方就第二部分达成一致。
第三步调解过程中,原告主张现金损失1.8万元,而被告认为只有0.2万元。由于烧毁现金除银行兑现部分外,其他残留部分已灭失。承办法官先后走访了参加灭火和清理残存现金的消防官兵、将部分烧毁现金送去银行兑换的公安干警和在场银行工作人员,最终大致摸清了现金数额。在此基础上,承办法官再次召集双方,并通过了解双方的社会关系,发动双方的亲友协助调解,最终原被告对配件及现金损失达成一致,形成了本案第二份调解书。
为确保案结事了,达成协议当天,承办法官亲自陪同双方当事人到银行办理赔偿款转账手续,23.5万元赔偿款当天转入原告账户,数月的艰难调解终于圆满落幕,双方对法官的耐心细致表示感谢。(通讯员 陈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