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月23日
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发布关于槟榔及槟榔制品
监管有关事项告知书
各食品经营者、消费者:
近期市场上仍存在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的现象,为规范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行为监管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《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的相关规定要求,现对全市食品经营者、消费者告知如下:
一、国际癌症研究署(IARC)将槟榔列为I类致癌物,确定咀嚼槟榔与口腔癌、食管癌、肝癌等疾病密切相关。
二、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,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。明确规定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。
三、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。
四、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照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的标识标注。
五、食品销售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,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、摆放、销售槟榔制品。
六、电商平台和食品销售者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、经营槟榔制品,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。
请各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全面禁止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,全市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。认真开展自查,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要求,在食品经营区域内不得混放槟榔等非食品,不得误导消费者,不得以食品名义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。
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年2月23日
来源:宜昌发布